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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两男子连环收购、盗卖二手汽车分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2-07 14:57: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力)   采取在网上购买二手车出售,然后通过GPS定位系统找到该车的准确位置,用预先配好的车钥匙将所卖的车盗走后再次出售,非法牟取暴利。近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黄朝某盗窃汽车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黄某,男,27岁,汉族,鄂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被告人黄朝某,男,21岁,汉族,鄂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黄某在湖北省黄梅县以16000元购得一辆丰田佳美轿车(套牌:鄂AA3E38),装上GPS定位仪,并配好钥匙,于同年12月以13000元卖给黄石市铁山区的被害人曹某。2011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黄某邀约被告人黄朝某窜至大冶市,运用GPS定位系统找到该车的准确位置后,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将该车盗走。2011年春节前,二被告人以12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一武汉人,后此车由何某使用。2011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黄朝某胜窜至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新一佳超市旁肯德基店门口找到该车,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将该车盗走开回鄂州,4月13日又通过互联网将该车在咸宁冒用“余朝”之名以16000元卖给陈某。经鉴定,该被盗丰田佳美轿车价值12200元。

    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黄朝某通过互联网以15000元购得一辆车牌照为苏AW2719号的本田雅阁轿车,装上GPS定位仪,配好钥匙后以18000元的价格卖给一长沙人。同年3月12日该车因套用假武警牌照行驶至京珠高速咸宁段时,被高速交警暂扣后移交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永安派出所处理。4月5日刘某将该车借出使用。同月7日晚19时许,被告人黄某、黄朝某驾车窜至咸宁,运用GPS定位系统找到该车盗走。4月21日,被告人黄某冒用“余朝”之名将该本田雅阁轿车以22600元卖给刘某。经鉴定,该被盗本田雅阁轿车价值人民币20600元。

    2011年3月,被告人黄某通过互联网以10000元购得一辆车牌照为京PYN586的本田CD5型轿车,装上GPS定位仪,配好钥匙后,于3月底卖给一武汉人,后该车又卖给了受害人刘某。同年4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进某和被告人黄朝胜某运用CPS定位系统在武汉市东西湖区翠堤春晓小区17栋三单元刘某家楼下找到该车,将该车盗回鄂州。经鉴定,被盗京PYN586号本田CD5型轿车价值人民币15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车辆全部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和被告人黄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的赃物已追回,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黄某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前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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