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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集资类”案件骤增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作者:傅一波 发布时间:2012-01-31 15:48:17
2011年11月起至2011年底,赣州市章贡区法院接连受理了15起巨额借贷案件,起诉对象以“融资”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集资超亿元,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债务人群体性恐慌,纷纷向市区(县)两级法院或公安起诉或报案,呈现法院、公安交叉立案局面,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并带来司法难题。 一、案件引发的主要原因 一是房地产的高额暴利诱惑导致一些人铤而走险,高利融资。近五、六年来,股市低迷,而房地产市场急速发展,市场价格不断攀折。许多社会资金聚集投向房产市场,价格在不断地疯狂炒作下走向畸形飚涨。使不少人在暴利的诱惑下走险跟风,向亲友、社会不特定人群高利集资。二是政府调控政策骤紧导致房产市场疲软不景,一些人因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而资金断链。2011年,由于中央的房场调控政策骤然变紧,银根紧缩,银行贷款被得于严控,使一线城市房价不断走低,进而市场走向“冰冻”期,并不断影响到二、三线城市,全国房产市场开始疲软,导致一些集资者预期利益根本无法实现,给债权人承诺的高额高利息和本金无法兑现,进而引发诉讼。众多诉讼当事人的交流沟通又引发群体性恐慌。三是巨额融资债务人无法按时兑现利息甚至隐匿、潜逃,追债人的聚合交流引发警醒和群体性恐慌,于是纷纷选择起诉或报案。 二、问题的主要特点 一是集资者都以高额利息为诱,巨额融资。许多债务人承诺的利息非常高,往往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融资金额巨大,都是亿元以上,多的达数亿元。二是社会涉及面广,债权人或受害人覆盖社会各界。债权人不仅有商人、金融业人员,甚至还有很多是企事业单位干部和公务员。三是法院和公安交叉管辖,引发司法难题。有些人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人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到底是一般民间借贷,还是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互相交错,一时难于厘清。2012年1月,章贡区法院分别收到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区公安分局来函,以当事人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犯罪为由,要求中止审理钟某、范某、赖某、邓某等7人借贷案件,并停止受理起诉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借贷案件。四是债务人既有民间借贷行为又有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有的借贷仅有一张借条,有的借贷提供黄金、房产等物抵押,有的以虚假房产证件提供抵押借贷,有的以开发房产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五是在出借人通过暴力追债现象明显增多。融资行为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也大幅增多。 三、应对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是谨慎审理巨额融资案件。该类案件融资金额巨大,涉及面广,涉及债权人或受害人少则几十人,多则超百人,处理不慎易引发群体性不稳定因素。不仅要认真分析法律关系,而且要细心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更要注意宏观把握。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信息互通。由于巨额融资行为不仅有民间借贷行为,还可能涉嫌犯罪行为,因此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交流沟通,注意信息共享。三是向党委人大政府及时汇报案情。由于该类案件影响巨大,有必要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重要案情,以便于作出科学的宏观的经济调整决策,预防不利影响造成动荡的市场后果。四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要利用法律和典型案件向广大市民积极宣传非法集资的危险性,高利贷的非法性,倡导健康有序的融资经济行为。五是要禁止机关干部参与高利借贷,特别是对那些参与集资诈骗犯罪的机关干部要严厉处罚。机关干部、公务员的作风是政府的形象,参与集资行为会带来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六是要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银行表外业务的全面监测和有效监管,妥善处理企业资金链断裂事件,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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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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