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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法院:当事人喜送锦旗来拜年
发布时间:2012-01-30 16:49:38
方城法院常务副院长杨明春接过当事人敬送的锦旗。
光明网讯(通讯员 程远景 李飞)
1月29日,南阳市豫南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陈明林喜气洋洋地给河南省方城县法院送来一面锦旗,他并拉着法官的手说:“谢谢,谢谢,是你们让我们领到了拖欠的工程款,我代表公司来给你们拜年了……”
事情是这样的:2007年12月1日和12月28日,南阳市某移动公司与南阳市豫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预定某移动公司将四所基站机房与围墙、铁塔基层及防雷网工程发包给豫南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并向豫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9万元预付款。豫南建设有限公司将其中两所基站工程转包给方城县某建筑公司施工并支付预付款4万元。工程完工后,豫南建设有限公司扣除预付款后,将下余工程款支付给了方城县某建筑公司。豫南公司在向某移动公司追要工程款时得知工程余款已支付给了方城县某建筑公司,且工程款已被第三人董某取走。豫南公司向董某追要数次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移动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66500元,并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某移动公司接到起诉状后,于2010年3月16日向陈明林支付工程款8725元,豫南公司在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57775元。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施工协议双方主体资格合法,且已实际履行,为有效合同。豫南公司按预定施工后,某移动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豫南公司支付工程款。但某移动公司没有将工程款支付给豫南公司,而支付给了合同外的第三人,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且可另行向受益方主张权利。但因陈明林、董某、方城县某建筑公司三个第三人并非本案所涉合同的当事人,法院认定三个第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方城法院判决某移动公司支付豫南公司工程款135722.31元。 某移动公司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南阳市中院经过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方城法院重申。方城法院迅速组成合议庭对案件涉及的三个公司之间的关系及施工情况、和解协议签订情况、移动公司支付工程款情况进行了重新审查。经过重审,认定一审事实清楚。但方城法院未简单结案了事,而是本着为民司法,强化调解这一原则,对该案进行调解。经过法官们数十次的调解,最终于2011年12月31日调解结案,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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