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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间因琐事斗殴 是防卫过当不是故意伤害
发布时间:2012-12-20 14:25:15


     本网讯(黄敏 韦景阳)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三只羊乡中年男子韦家翻与韦友权本是邻居,因琐事发展为斗殴,韦家翻打伤韦友权却称自己是“防卫过当”,但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家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赔偿被害人韦友权经济损失5675.3元。

    2012年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韦家翻与同队的韦友权在韦友权家门口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韦友权经众人劝阻离开后,他回到家中从自家拿来一把柴刀冲向韦家翻,韦家翻也在韦友权家旁随手抓起一根木棍,准备“迎战”,待韦友权冲到其跟前时,便持手中的木棍将韦友权打倒在地,韦友权手中的柴刀也掉落地上。因怕韦友权起来后报复,韦家翻又持木棍朝韦友权的头部打去,导致韦友权头部左顶部头皮挫裂伤并血肿及左腹部软组织挫伤。

    经法医师检验鉴定,韦友权头部损伤创口长达8厘米,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2年4月18日,韦家翻被都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在法庭上,被告人韦家翻的辩解认为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家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韦家翻打伤韦友权头部,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以及多个证人的证言、书证疾病证明书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被害人韦友权经众人劝阻离开后,回到家中又持刀冲向韦家翻,韦友权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但韦家翻持木棍将被害人韦友权柴刀击落并将被害人韦友权打倒在地后,又持棍击打韦友权头部,导致韦友权受轻伤,韦家翻的这一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韦家翻认为其行为是防卫过当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均于法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案件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等情节,法院均依法或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害人韦友权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害人韦友权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即1418.8元, 被告人韦家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被害人5675.3元。

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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