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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损害纠纷积怨六年 法院调解一朝化解
发布时间:2012-12-18 11:59:41


     本网讯(吴坚定 温凤娥)   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法官耐心开展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义务,双方家庭重归于好。

    原告施某与被告施某红两家世代相邻而居。2007年元月,被告施某红因怀疑原告儿子小施对其妻子施暴,怀恨在心,于同年2月22日晚上,用石头砸烂原告屋顶的瓦片。原告曾向公安机关以及政府部门申请调查处理,但均未能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经济损失至今未得到赔偿,遂诉至江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害的经济损失80000元。

    考虑到该案涉及邻里关系,原、被告双方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按照法律简单判决,不仅不能解决矛盾,甚至会引起两家更大的冲突。该案主办法官在召集原被告双方到庭了解情况时,由于双方对房屋毁坏的经济损失数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为进一步了解案情,主办法官驱车前往现场勘查、拍摄照片并向当地村民了解情况,查明当年原告房屋受损情况并不严重,只是砸坏了一些瓦片,因原告一直未进行修复,导致房屋逐日破败,现已不能居住,原告主张的80000元经济损失即房屋推到重建所需金额。

    查清案情后,主办法官有针对性地向原告做释法明理工作,基于被告的财产损害行为,只能请求当时的损失额度,对于因放任房屋修葺而扩大部分的损失,法律不予支持。接着分头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双方认识到作为相隔很近的邻居,世世代代在这里生活,应该和睦相处,消除隔阂。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庭赔付原告房屋经济损失500元,至此,原、被告双方家庭长达六年的积怨得以化解。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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