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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数额未达标准 入户盗窃照样定罪
发布时间:2012-01-19 10:05: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莉)
2012年1月1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院在《刑法修正案(八)》实行后的首例以入户盗窃行为作为定罪标准的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传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传窜至吉州区禾埠乡神岗山村委会徐家村20号,通过攀爬窗户进入被害人刘伙凤、黄军泉家,盗得纽曼M30型手机一部、现金338元,在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刘伙凤发现,后被村民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追缴被盗现金已归还被害人刘伙凤,被告人李某传退赔赃物损失450元给被害人黄军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能积极退赔赃物损失,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之一就是完善了盗窃罪的构成标准,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危害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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