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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入户盗窃“零收获”仍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17 13:36:18


     本网讯(卢芬 万梦婉)   入户盗窃,无论是否盗窃到财物一律入刑,以盗窃罪论处。2012年12月6日,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入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劣迹斑斑,不思悔改,伙同游手好闲的被告人陶某再次入户盗窃,一无所获,但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查明,2012年9月12日上午1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陶某到新建县石岗镇朱坊村长溪刘家村刘小军家里入室盗窃,后因未发现值钱的东西而离开刘小军家。正当被告人李某、陶某欲窜至别家盗窃时,被该村群众发现并被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盗窃行为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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