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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夫妇跨省收购贩运5000多条名烟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2-01-10 14:25: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海雷 耿贵贤)
江苏一对夫妻跨省收购贩运香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月10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中华、红塔山、芙蓉王牌香烟等5500多条和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1月至2011年5月间,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个体工商户段某某单独或伙同其妻贲某某前往山东省日照市,从当地香烟经营户秦某、陈某、段某(均另案处理)处收购香烟后,运输到江苏省宜兴市出售给闻某(另案处理)。其中被告人段某某伙同被告人贲某某非法交易作案计17起,所贩运香烟价值合计人民币908万元;被告人贲某某参与作案7起,所贩运香烟价值合计人民币408万元。 2011年5月19日,被告人段某某经事先并汇出货款后,伙同被告人贲某某,驾驶货车前往山东省日照市,从秦某、陈某、段某处购买香烟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香烟后,返回途中在宁靖盐高速新兴服务区被盐城市烟草专卖局查获。 被告人段某某于2011年6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利群牌香烟2248条、苏烟牌香烟1878条、红塔山牌香烟300条、中华牌香烟301条、红杉树牌香烟133条、南京牌香烟62条、红南京牌香烟613条、芙蓉王牌香烟2条、江淮牌苏FD9359号轻型普通货车1辆和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贲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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