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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养父母协议无效 赠予财产不可反悔
作者:闻海鹏 李克岳 发布时间:2011-08-09 14:42:50
【案情】
兄弟二人协商订立“建房占宅协议书”,约定由哥哥赡养父母,弟弟将其从父母处所得宅院、家具等赠予其兄。弟弟后来认识到约定不赡养父母的做法是错误的,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哥哥返还其应得的房产。 李晓刚(化名)、李晓亮(化名)系同胞兄弟,1986年2月13日,李晓刚、李晓亮兄弟分家,分家单约定“北房三间归李晓刚,西房三间归李晓亮所有,同时还明确了对父母赡养问题。2000年3月22日,李晓刚、李晓亮签定协议,该协议约定:李晓刚将北房三间、家具交给李晓亮所有,宅基地由李晓亮使用,并约定父母由李晓亮负责赡养,李晓刚不再承担赡养费用等内容,协议后,李晓亮将北房三间拆除,在宅院内翻建房屋居住。2009年3月,其父母起诉要求李晓刚、李晓亮等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判决其父母的医疗费由李晓刚、李晓亮各承担六分之一。 【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2000年3月22日李晓刚、李晓亮签订的“建房占宅协议书”分为二个部分,其中关于财产处分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本案争议之北房三间已于该协议签订后拆除,标的物灭失,故李晓刚起诉要求返还财产,不予支持;因宅基地使用发生争议,应由当地乡以上政府处理,故李晓刚请求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不予支持;2000年3月22日签订的“建房占宅协议书” ,关于财产处理部分内容,是双方合意法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李晓刚要求确认该“建房占宅协议”无效,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原告李晓明的诉讼请求。 【分析】 其一、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世代相传的优良传统,也是法定义务,子女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免除自己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底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其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然而本案中,从双方的约定中可以看出,不是附义务赠与合同。不是附义务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现在财产已交付,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总之,本案应区别对待两种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法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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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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