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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法院开通执行“绿色通道”暖农民工心
发布时间:2011-12-27 14:13: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葛涛)
2011年11月27日,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谢福平将拖欠了两年多的16.6万元工资款亲自送到钱湾等五名农民工手中时,大家对谢福平连连道谢:“我们原本以为这笔工资今年是拿不到的,没想到法官赶在年前就给我们送来了。袁州区法官真是我们农民工的贴心人啊!”
2008年,万载县一楼盘进行商品房开发,开发商为宜春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方为上饶市一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小春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承包了该工地的2栋房屋建设工程。同年7月至8月,钱湾等五人分别在周小春承包的工程中从事泥工、扎钢管架、水电安装、钢筋焊接等工作。2008年7月31日至2009年6月3日,周小春分别与钱湾等人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对劳务工资的价格和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2009年9月,钱湾等人的工作结束。2009年10月,周小春承包的工程完工。2010年8月10日,周小春与钱湾等人经结算,被执行人周小春分别欠下钱湾等人劳务工资1万元至7.8万元,总计人民币14.8万元。周小春出具了欠条,同时周小春出具了一份书面委托书,委托开发商直接支付工资给钱湾等人,但钱湾等人一直未得到劳务工资,遂于2010年8月24日分别将周小春诉至法院。庭审时,周小春未到庭参加诉讼。 另查明,周小春承包的建设工程原来还有其他合伙人,2009年7月29日,周小春与其他合伙人签订了退股协议,其他的合伙人退出了与周小春的合作关系。在庭审中,钱湾等人一致表示仅要求周小春一人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该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周小春与钱湾等人形成劳务关系是事实,周小春欠下钱湾等人工资共计14.8万元已分别出具欠条证实,故钱湾等人要求周小春支付拖欠工资的主张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遂于2010年9月6日分别判决周小春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分别支付给钱湾等人1万元至7.8万元,总计人民币14.8万元,并判定,如周小春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但是,该判决生效后,周小春仍未履行如上法定义务。钱湾等人遂向该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执行周小春所欠五名申请执行人的工资款及迟延履行滞纳金等共计16.6万元。该院执行法官经四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小春在万载县该楼盘工地处有部分工程款尚未结算。于是,在钱湾等人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周小春在万载县该楼盘工地与该案执行款项相等数额的工程款后,该院迅速冻结了此笔款项。但是,周小春因另一股东纠纷案同时被该院冻结了20余万元工程款,导致该五名农民工工资执行款一时无法执行到位,而此时,2012年新年即将临近。为让农民工安心过好年,该院院长况柳根决定,在冻结的20余万元工程款中先解冻16.6万元,提前将此笔农民工工资执行款支付给钱湾等人。大家拿到了拖欠两年多之久的工资,心中都暖洋洋的,充满了对袁州法官的感激之情。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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