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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两男子掺杂使假销售假豆粕获刑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1-12-09 08:59: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宋海灵)   为谋取暴利,竟在合格饲料里掺杂使假。12月9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成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豹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

    2007年以来,被告人刘豹的父亲刘兴学(已判刑)从益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经销商仲亚、沈力等处购进 “丰苑”牌豆粕,然后将豆粕拉到其设在固镇县城关镇的饲料加工厂里,雇佣孟凡俭(已判刑)拆开包装掺入柠檬酸渣进行搅拌包装后,冒充“丰苑”牌豆粕,然后由被告人王成友开车将假冒的”丰苑”牌豆粕运送到本县境内向部分养殖户销售(被告人刘豹有时也陪同王成友送货,并接取货款),销售金额总计677698.30元(有部分货款未付)给养殖户造成部分经济损失。

    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成友与被害人杨涟芳、杨传宇、赵跃、吴冲、季爱勤、王艳、郭广平、胡家田、胡汉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成友一次性赔偿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2011年2月24日,被告人刘豹到怀远县公安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胡伟等人经济损失40000元(已交怀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友、刘豹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帮助他人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王成友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能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参与次数较少,并能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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