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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伪劣水泥仍大量销售 焦作4男子同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01 16:33: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和贵平 张芳)   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焦作四男子明知生产的是假冒伪劣水泥,仍大量购进、运输、销售,结果不仅被判处期徒刑,还被罚了巨款。2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对四男子判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在明知马某(另案处理)生产、销售的是假冒伪劣水泥的情况下,仍从马某处购进假冒伪劣水泥进行销售。2009年底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张某从马某处购进、销售假冒伪劣水泥1636吨,销售金额346520元。

    被告人冯某在明知马某生产、销售的是假冒伪劣水泥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运输、回收货款等帮助。2009年底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冯某从马某处运输假冒伪劣水泥1446吨,销售金额299435元。

    被告人梁某在明知马某生产、销售的是假冒伪劣水泥的情况下,仍从马某处运输假水泥,并提供代交货款等帮助。2009年底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冯某从马某处运输假冒伪劣水泥385.5吨,销售金额86942.5元。

    被告人吴某在明知马某生产、销售的是假冒伪劣水泥的情况下,仍为其运输假水泥。2009年底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冯某从马某处运输假冒伪劣水泥363.4吨,销售金额71739元。

    2011年8月7日,被告人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冯某、梁某、吴某明知是伪劣商品,而进行运输、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梁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四人作出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3260元;判决冯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9718元;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471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870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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