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田源 张新景)
日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针对曹县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向其提出司法建议。
近日,曹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审结六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该六起案件的被告均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信息被冒用并办理了较大数额的贷款。后原告因自身生产需要办理贷款被拒,始知被列入不良信用名单。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处寻求解决办法,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被告发放以原告为借款人的贷款,在开庭前已逾期达180天以上,不良等级达到了最高,而原告不曾在被告下属的任何一家信用社办理过贷款,也从未向被告提交过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下属信用社发放的以原告为借款人的贷款并非原告本人所贷。由于被告该行为致使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列入不良信用名单,生活生产需求受限,故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名誉权,法院判决曹县农村合作联社于判决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消除关于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原告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0-20000元不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曹县人民法院对曹县信用合作联社提出司法建议:一是加强对信用社内部的电脑及系统的管理维护,完善其保密功能;二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使其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及责任意识,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三是严格贷款审查,做到证随人到,现场核实,人证统一,将贷款合同签字行为置于电子监控之下,保存至偿还之日;四是贷款人身份信息及复印件,每次贷款只能用一次,并专人保管,贷款人身份信息及复印件要形同重要空白凭证予以保管,将合同编号覆盖影印件之上,贷款清偿后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