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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香樟树16棵 未经许可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11-03 15:26: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九龙)   2011年11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中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余生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余生波受湖南长沙绰号叫“小兰洲”的人(姓名不详,在逃)之约收购樟树后找到李中营,询问李中营在丰城有无樟树可买,李中营便在丰城市联系购买樟树一事,联系好樟树之后李中营即打电话通知余生波过来看,余生波看好后便叮嘱李中营多少钱可以卖。李中营便与树主谈价,之后请袁人采伐。采伐后,由余生波请来货车运输樟树,货车上昌樟高速后,绰号叫“小兰洲”的人便把钱汇至余生波的账户上,由余生波转付钱给李中营。2010年12月期间,李中营、余生波在没有取得林业部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丰城市洛市上村村委会山背村小组、丽村镇樟溪村委会樟溪村小组、荣塘镇天井村委会吴家村小组,共采伐樟树(香樟)16棵。经鉴定,李中营、余生波采伐的16棵樟树,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中营、余生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李中营、余生波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中营、余生波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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