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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一农民砍伐野生香樟树两棵获缓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10-21 11:27: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曾三根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曾三根所属的王坑村小组“屋背”山场的责任山上,有两株野生香樟树。2011年1月21日,被告人曾三根准备在该山场栽种杉树,但又认为该山场的两棵野生樟树会影响杉树的日后生长,于是用柴刀将其砍伐并烧毁。经新干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鉴定,被告人曾三根采伐的系野生香樟,属国家地二级保护植物,造成林木的直接经济损失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三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二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曾三根主动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交林木损失,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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