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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味”贩子收购珍稀动物水鹿获拘役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1-09-08 15:22: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凰行 陈水华)
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经文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4月29日晚上9时许,陈经文象往常一样从乐安县卖完野味后开车回到家,此时家门口已停了四辆摩托车,摩托车旁边站着五、六个青年,看到陈到家,其中的一个青年走过来问陈要不要货,陈问是什么货,那个人就从摩托车上取下一个蛇皮袋解开,用手电筒照给他看,陈看后凭着多年的经验就知道是“山牛”,闻气味有点发臭,于是陈便说收山牛风险大,再说山牛也坏了,有气味。那个人就说山牛是河边捡来的,便宜卖。随后陈经文即以1200元买下了那只山牛。 4月30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陈经文驾驶自己的浙G—F1896五菱牌小货车将山牛运往乐安县山砀镇出售,途径乐安县公溪镇莲塘村江背组村口时,正好遇上正在执行巡逻任务的民警,民警即示意陈经文靠路边停车接受检查,陈经文因心里有鬼,怕事情败露,便加大油门猛冲过去,民警当即驱车追赶,追了200米后,陈经文遂弃车逃跑,所弃车辆及收购的山牛被缴获。今年6月23日,被告人陈经文落网。 经鉴定,被告人陈经文所购山牛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山牛俗称野牛,学名水鹿,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稀野生动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经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水鹿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水鹿一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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