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勇)
10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唐庆文提供的线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润华(已故)生前以其妻子覃美秀名义,在广西田阳农村合作银行坡洪支行的存款1800元,使申请执行人唐庆文历时11年迟迟未得到的货款终于得到偿还。
1998年9月10日,罗润华与唐庆文购买铝合金材料,因拖欠货款而写下借据后逾期付款引起纠纷。田阳县法院于2001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经庭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所欠货款10806.15元,限于2002年1月前付清。法院作出(2001)阳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罗润华未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庆文在法定期间内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田阳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欠1800元一直执行未了。2011年9月,申请执行人唐庆文到法院告知,被执行人罗润华已病故,称其在银行尚有存款,请求恢复执行。田阳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罗润华(已故)生前以其妻子覃美秀名义,在广西田阳农村合作银行坡洪支行有存款。
为使该案件能够顺利执结,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田阳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润华(已故)生前以其妻子覃美秀名义,在广西田阳农村合作银行坡洪支行的存款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