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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配公司业务员挪用单位资金近6万获刑4年
发布时间:2011-09-13 15:24: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龚伟)   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单位资金案,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刘山有期徒刑四年。    

    2007年4月,被告人刘山在临澧县一家汽车配件公司做销售员,先后负责山西、陕西、新疆、宁夏、甘肃五省的客户发展、产品销售及资金回收工作。2008年至2010年期间,刘山利用担任其销售员回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19家客户共计577838.3元的货款挪用后,用于个人消费。2010年4月,刘山仅上交汽车配件公司现金10000元,并将从汽车配件公司退回的保证金90682元退还汽车配件公司,尚有余款475156.3元未退还。2010年5月,被告人刘山主动向汽车配件公司负责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挪用单位货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山利用担任汽车配件公司销售员回收货款的职务上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案发后被告人刘山的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向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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