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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行为呈现三大新特点社会危害性更大
作者:云强 胡海 发布时间:2011-09-05 14:31:39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非法传销类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后认为,非法传销行为呈现出三大新特点,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更大。
一是通过设置周期短、利润高的传销规则以攫取更大利润。传统非法传销活动中,传销组织者或参与者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诱骗会员尽可能多地购买产品或服务,以吸取大量资金。但新的传销犯罪活动却不同,组织者常常会限制会员的投资数额,明确规定每名会员的投资上限。如该院审理的一起传销案件中,被告人打着销售保健品的旗号,对购买者承诺每周进行高额返利,但同时又规定每个投资者最多只能购买10单产品。这种限制会员投资上限的本质是非法传销组织者通过设置周期较短、利润较高的游戏规则,达到在较大范围内更广泛地吸引传销参与者,避免因某一层级的会员一次性投资过多,在“下线”发展不及时的情况下出现资金链断裂,进而造成“上线”亏损的目的。所以,在这种传销方式下,传销组织更容易发展壮大、波及范围更广,攫取的资金利润也更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资本流动,极大地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社会危害性巨大。 二是通过加快传销组织裂变增强犯罪的隐蔽性。传统非法传销活动中,“上线”通过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后,位于顶层的“上线”可以一直从其“下线”包括“下线的下线”缴付的费用或购买的商品、服务中获得提成,由此不断滚动循环而不会出局。但新的非法传销规则却不同,对“上线”设置出局规则,当“上线”利润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其将被后来者顶替,不再获得任何提成,出局后其可再进入第二轮游戏,继续交钱,继续发展下线,达到某一程度后再出局,如此反复。如该院审理的一起“资金游戏”传销案中,参加者按级别分为一星级会员至五星级会员。五星级会员只有三人,当四星级会员按照规则升级为五星级时,五星级会员中排名第一的人将会出局,出局会员如果要继续参加“资金游戏”,则只能从头做起。这种方式改变了以往传销人员“只进不出”的局面,逐渐演变为“有进有出”的动态组织格局,极大地规避了以往成百上千人的传销集团难以隐蔽作案,且易被一网打尽的风险,同时也易造成出局的“上线”脱离传销组织而逍遥法外,增大了严厉打击非法传销行为的工作难度,也严重削减了打击效果,导致非法传销的毒瘤在社会中的存续时间更为持久。 三是通过不断翻新手法增强传销犯罪行为的迷惑性。与传统非法传销相比,新的非法传销活动中组织者更重视对自身合法性的论证,通过极力划清与非法传销的界限来消除参加者的疑虑。如在宣传手法上,犯罪分子一改过去的“产品收费”为现在的“入网(会)费”、“销售红利”等方式,并通过“重复消费”、“框架营销”、 “连锁经营”、“复合加盟营销”、“消费联盟”、“滚动促销”等华丽新潮的各种新名称,大肆鼓吹其传销行为是所谓的“潜力大、效益高的革命性直销方式”,同时通过编造政府支持或投资项目的公益性质等谎言,来不断迷惑人民群众加入其传销组织;在传销内容上,由以往的传销实物商品,逐渐演变为传销概念、理念和份额;在传销媒介上,更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便捷性,在电子商务、IT新技术等高科技外衣的包装下,炮制出很多蛊惑性极强的致富骗局,极大地提升了非法传销行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不仅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在无形中陷入非法传销的骗局,更增大了非法传销活动被发现和打击的难度。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相关部门加大组织领导,建立党委、政府牵头,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宣传、交通、水电、银行、民政等多部门配合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突出公安和工商部门在打击传销活动中的骨干作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全力构筑打击传销的协作体系,对非法传销进行综合治理;二是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犯罪行为、为非法传销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的其他犯罪行为和因非法传销而引发的暴力抗法、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同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强大的震慑力;三是及时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对新型传销的特点和危害予以大力报道,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警惕心理,尤其是重点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和大学生的防范教育,避免其因思想防范意识弱导致其对非法传销和正常投资行为无法加以区别,最终陷入传销骗局的情形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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