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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差价购买赃车挪用公款 医药公司一销售经理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19 16:54: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涂睿 聂一鸣)
8月19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周维进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下旬傍晚,被告人周维进以500元的价格从两个男青年手上购买一辆红色钱江牌踏板摩托车,该车发票、行驶证及放在后座内的车票显示,车的所有人为张秋珍,车牌为9A355,买价为4000元。同月30日,被告人周维进又以85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手卖给他人。经查,该车于同年8月20日被盗走,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565元,同年9月14日,被告人周维进退还了赃款850元,该车由樟树市公安局追缴并退还了失主。 另查,2009年12月28日,被告人周维进与江西九州医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该公司任命为销售部门业务经理,负责向购买药品的客户送货并收取货款。2010年1月8日至2011年4月28日期间,被告人周维进共销售价值人民币1153853.48元的西药,价值计人民币1174.25元的中药,共上交西药货款1038973.91元,中药货款1174.25元,买家尚欠货款1500元,其共挪用113379.57元用于短期借款给他人以赚取利差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维进在明知摩托车明显低于市价,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并销售牟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周维进能积极退回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维进作为九州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本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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