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佳荣 马俊峰)
7月23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灯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刘灯亮系余江县平定乡井刘村人,其在本村白塔河沙洲上开辟了荒地栽种禾苗。因放养在沙洲的牛经常偷吃其田里的禾苗,刘灯亮在多次劝说未果的情况下遂于2010年7月28日早上5时许,将拌有百威颗粒(俗称呋喃丹)的米糠投放于其在沙洲开辟的稻田田埂上。当天下午17时许,导致两头牛被毒死,一头牛被毒伤。经鉴定,被毒死的两头耕牛价值人民币8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灯亮实施了故意投放毒物的行为,主观上希望或放任毒死牛和其它禽畜结果的发生,沙洲上放养的牛及其它禽畜(不特定禽畜)均有可能误食到该毒物而被毒伤亡,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因此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禾苗被吃、被害人放养耕牛均不能成为被告人刘灯亮实施犯罪的理由,但其因禾苗被牛吃,采用过激行为而实施了犯罪,其在主观恶性上与其它恶性犯罪有一定区别,故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刘灯亮属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该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