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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合同纠纷中老年女性消费者居多
作者:伊莉 发布时间:2011-08-05 17:01:45
“七夕”节将至,商家打着“传统情人节”招牌的各种活动纷至沓来,很多婚介机构自然也不会放弃这一重要节日,常会借此组织一些交友活动,或采取在“七夕”前后入会打折或送礼的促销策略。面对这些颇具吸引力的活动和优惠,正在寻觅意中人的消费者更愿意选择在节日期间与婚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但也往往在这种时候,节日性的激情消费更容易让消费者缺乏理性,对一些服务细节缺少询问,疏于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签约以后才注意霸王条款,发现上当,最终产生纠纷。据统计,在法院所审理的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均为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一方;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均有要求退款这一项,个别案件中原告还提出了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九成以上是女性,其中又有九成以上的女性介于四十至六十岁之间。
为什么女性征婚者在婚介服务中最容易出现纠纷?分析其中原因,一是女性的性格特点较为感性,容易受到各类不实宣传广告的影响;二是女性具有爱幻想的心理特征,有借结婚之际改变个人命运的想法和期望,相应地容易被豪华房车等客观条件所迷惑;三是中年女性相对比较传统,独立性也不够,尤其是离异后的中年女性,急于寻找感情归宿;四是中年女性较为情绪化,尤其是在感情受到伤害时,容易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举动,还有些女性比较心软,在服务人员的各种宣传攻势下容易发生妥协;五是部分中年女性个人知识面和信息量相对不足,也没有上网的习惯,导致其掌握的信息面较窄,容易被蒙蔽。 案例一:盲目轻信广告,心理落差很大 33岁的陈女士在起诉被告北京倾城玫瑰婚姻介绍服务中心时诉称:被告经常在各大媒体刊登内容诸如“当代名流”、“金融巨子”、“当代富豪”等极具诱惑力的征婚启事,被告在广告中还自称其系“驰名品牌、诚信为本、实力雄厚、享誉海外”,并有重合同、守信誉—京城首推婚介服务合同的宣传标语,陈女士被这样的广告所吸引。后在被告工作人员的多次诱惑下,轻信了被告承诺交高额服务费将会给与经理级服务等最高级待遇的谎言,交纳了2.2万元的服务费。但被告迟迟未与陈女士签订合同。而只是为原告开具了一张收据,写明所收款项为“单约六位服务费2.2万元。”陈女士交费后,被告为其约见了四位男士,但陈女士感觉与被告广告宣传中的情况相差很远,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介服务合同并返还全部服务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故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8000元。 案例二:收费标准很高,服务项目单一 55岁的赵女士,离异,与被告北京玫瑰园缘信息咨询中心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并分两次共交纳了16万元的服务费,之后产生纠纷,现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该案中,合同条款较为规范,尤其是约定了服务内容,包括建立档案、提供婚介内容咨询以及在择偶合理定位及婚姻心理学等方面的辅导、刊登征婚信息、提供网上服务、安排参加单身人士联谊活动、比较筛选适当人选并促成联络约见交往等等。然而,审理中,婚介公司仅就建立档案及提供约见服务提供了证据,其他的服务项目婚介公司并未提供。关于广告问题婚介公司称赵女士要求保密故没有刊登,但其就此并无证据。赵女士则称玫瑰园缘公司的收费过高,签订合同时其并不了解婚介行业的收费情况,再加上被告工作人员的说服劝导,并以约见对象作为诱饵,诱使她交纳了较高的费用。第一次交纳了9.8万元,后被告又补交了6.2万元,升级为经理亲自服务的会员,再后来婚介公司又企图让她补交费用,她咨询其他婚介服务机构后发现该行业收费并没有那么高,感觉受骗了,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费用。 案例三:收费不签合同,不满服务退费无据 42岁的吴女士是一名单身女性,吴女士诉称,其在与被告孙某办理婚介合同事宜过程中,被告口头承诺签订合同,并出具正规发票,但要求其先行支付服务费3万元。吴女士交费后,多次要求被告出具正规合同和发票,但被告仅为其出具了一张收据。后因被告的服务差强人意,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3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吴女士提交了证明双方婚介合同关系成立的收据,该收据写明“今收到吴女士交来单约服务费3万元,不作退费。”被告也向法庭出示了吴女士签名表示满意的服务反馈单,证明被告为吴女士约见了一位男士,且吴女士签名表示满意。法院认为,由于本案中唯一的书面证据——收据已经写明了3万元为单约费,且被告也为吴女士提供了单约服务,吴女士也表示满意,故吴女士要求退费没有依据,因此驳回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离婚期间签订婚介合同 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54岁的丁女士,丈夫周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离家出走,但双方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后周某起诉丁女士要求离婚,丁女士在被起诉离婚期间表示不同意离婚,但随即到婚介公司进行咨询,并与婚介公司签订会员服务合同。之后,婚介公司依约为丁女士安排了约见。丁女士后将婚介公司诉至法院,以其并不知双方签订的婚介合同内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其服务费3万元。庭审中,婚介公司称丁女士在咨询时表示其已经离婚,只是没有带离婚证明,并表示事后会补交,婚介公司基于对丁女士的同情和信任,和其签订了合同,但事后丁女士未补交相关离婚证明,婚介公司也多次表示要与其终止合同。因此,婚介公司认为丁女士的行为虚构其为单身人士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该婚介服务合同无效。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目前,案件尚在审理阶段。 婚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 缔约阶段,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往往在缔约阶段,以媒体广告的形式或是口头宣传的形式,向消费者做出承诺。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承诺包括介绍对象的层次问题,组织活动的形式和次数问题等。当事人往往轻信这样的承诺,而与婚介机构签订合同,但这些条款又往往不会被写入或被明确的写入合同之中。一旦婚介机构未能履行其承诺之时,消费者便会认为其是欺诈,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是解除合同。婚姻介绍合同缔约中的问题除了在婚姻介绍机构的服务内容上约定不明确外,在服务费的数额、性质、构成上也往往约定不明,在消费者的解除权的约定上也往往是空白的。这都给消费者的维权造成障碍。另外,现实中还存在婚介服务机构对消费者的身份材料审核不严,出现已婚的消费者在婚姻介绍机构登记接受服务,约见对象的情况。 服务阶段。婚介服务合同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会员制,一种是临时约见式,还有一种是近期发展起来的综合服务式。实践中,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还是以约见为主,有些仅仅是为男女双方提供一个见面的机会,更多的促成或其他服务上并不完善。而婚介公司所标榜或合同中所约定的心理咨询等服务实际上开展的并不多。在具体的约见服务中,所约见对象是否符合客户所要求的条件,以及约见的效果如何,客户是否满意等很难有一个客观的标准。现实中,婚介服务机构往往在约见后,要求消费者填写一份格式化的满意度的反馈表格,这份表格中只允许消费者填写满意、较满意或符合条件,而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填写不满意。消费者考虑到之后尚要接受婚介服务机构的进一步服务,也不愿与其发生纠纷,往往只填写满意或符合条件,而不会将不满意见填写其上;同时,这份表格均为婚介服务机构留存,消费者手中并没有保存,所以即使填写了不满意的结果,举证时,消费者也存在困难。 维权阶段,消费者维权时最大的障碍有二:一是合同依据的障碍,消费者与婚介服务机构一旦发生纠纷,需要维权时,会发现签订的合同中往往并没有约定其有解除合同权利,也不会约定违约责任。究竟婚介机构的服务有没有达到某种标准,或者其存在何种过错时,消费者有权利解除合同,合同均无约定。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往往无据可依。另外,如上所述,服务费的性质和构成在合同中也大多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在解除合同后,服务费应如何退还,婚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按照何种标准扣除费用,都没有合同约定可以依据。二是举证障碍。现实中,婚介机构完全不履行义务的情形是极少见的,比较常见的是婚介机构为消费者约见的对象不符合消费者的要求甚至出现“婚托”。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并不会把消费者对约见对象的要求写入合同,有的婚介机构会让消费者填写一张对约见对象的要求表格,但这张表格同样保存在婚介服务机构手中,消费者对此的举证依然存在困难。而且婚介机构所约见的对象的个人资料,消费者也无法取得。即使消费者以婚介机构介绍对象没有达到其条件为由起诉,其也无法对此进行举证。 对女性消费者的忠告:1、理性对待广告,避免盲目轻信。针对婚介公司所刊登的各类广告,要理性的予以对待,避免被“当代名流”、“金融巨子”、“当代富豪”这些宽泛、无实质内容的夸大宣传所蒙蔽和迷惑。要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这个行业的一些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规则、收费标准等等;2、服务要求落纸面,合同条款看仔细。经过详细的了解后,如果决定选择某家婚介机构时,一定要将您的要求落实在纸面上,不能仅仅听信婚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以免日后婚介公司不认账,发生纠纷后又无据可查;如果婚介公司有标准的合同文本,也要先看过合同条款后再予以签字,避免婚介公司设合同陷阱,自身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3、签字交钱要三思,勿要心软别着急。对于婚介公司的高收费,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要仔细询问收费标准所对应的服务项目,如果服务项目单一,但收费过高的,而婚介公司又说的天花乱坠的,以高级、贵族等虚化的服务标准来诱惑你时,一定要提醒自己冷静。这种情况下,最好是给自己一个考虑的时间,不要当场交费,先离开婚介公司那个环境,回去冷静一周后再决定是否交费,这样可以保证你所做出的决定不是冲动消费,也为自己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婚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院建议:一、成立专门的婚介服务机构管理部门或自律机构,加强婚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自律。出台详细的婚介服务合同范本,对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费构成和退还、解约条件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现存的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二、建立系统的婚介服务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对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差,服务信誉不好的婚介服务机构进行整合和淘汰;对严重违规的婚介机构予以暂停营业的行政处罚。三、建立婚介机构信用评级机制,对存在虚假宣传、恶意欺诈、利用婚托骗取消费者钱财等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进行记录;对多次出现违规情形的,予以降级并公告;对屡教不改信用极低的服务机构,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四、强制要求婚介服务机构建立严格的客户档案,将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对服务的基本要求、婚介机构为每一名客户所提供的服务、所约见对象的详细情况、满意度反馈表等均详细入档。其中关于服务的记录表均需一式两份,消费者手中留存一份,以利于消费者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五、加强普法宣传,对消费者进行法律教育,增强其维权意识,尤其是在缔约时的防范意识、在履约过程中保存证据的意识和解约过程中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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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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