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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房转让惹纠纷 法官调解当场兑现
发布时间:2011-04-26 08:38: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吕霞)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认购房转让纠纷,被告何田、陈郁自愿补偿原告王庆1.5万元,并当场兑现,实现了案结事了。

    被告何田、陈郁系夫妻。2010年3月28日,何田与重庆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签订了星河奥运某商品房的认购合同书,不久后到大业兴置业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登记转让。9月18日,经中介公司介绍,原告王庆欲购买何田的认购房。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与何田电话联系后,何田便叫其妻陈郁到中介公司洽谈认购房转让的具体事宜。价格谈妥后,陈郁致电何田征求意见。何田电话同意以双方商谈的条件转让认购房,并由陈郁代理其办理房屋转让的相关手续。当日,陈郁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形式将认购房相关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原告,并约定:房屋须于2010年9月26日前在开发商处更名。

    9月26日上午9点,王庆到中介公司等待何田办理认购房更名手续时,何田告知王庆和中介公司,不卖房屋了。王庆认为何田因房屋涨价而反悔,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房屋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协议有效。

    庭审中,何田提出,自己根本没有接到任何电话,更没有在电话中授权陈郁签订协议,协议是陈郁背着自己私自签订的,自己完全不知情。何田还认为,即使自己同意签订合同,该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认购房屋还未完工,自己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无权转让认购房;如果转让的是认购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于未经过原合同债务人星河公司的同意,也是无效的。王庆坚持要求何田转让房屋,何田拒不同意,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上都不愿意调解。

    庭审后,承办法官分别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双方的意愿和底线,并向其讲明判决可能带来的时间上的耗费和执行上的困难。经过努力,王庆终于同意放弃认购房,但要求何田给予一定的补偿;何田也不再坚持陈郁未经自己许可签订协议,同意补偿王庆1.5万元。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何田当即去银行取钱,并将退还的购房款1万元及补偿款1.5万元当场支付给王庆。(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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