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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量刑的“算术题”
作者:王洪 张琦 刘静文 发布时间:2011-07-18 14:17:51
去年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开始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旨在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 如今,时间过去9个多月,量刑规范化改变了什么?近日,笔者走进湖北省襄阳市基层人民法院,探究这道量刑“算术题”的奥秘。 案例一:酒后致人重伤-自首-赔偿-谅解=有期一年八个月 4月8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的被告人郦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部经济损失2.5万元。 2010年12月,郦某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冲突且致其重伤,事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规定及被告人的犯罪后果,法院首先确定被告人基准刑为50个月。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且及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因而从轻调节量刑比例,确定减少基准刑比例为60%以下,即依法宣告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量刑点评]: 襄阳市樊城区法院副院长卢小平:本案中,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犯罪后果与手段,确定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此外,被告人具有持刀的从重情节,按规定应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罚量,合议庭确定增加八个月。 综上所述,相加构成被告人的基准刑为50个月。被告人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合议庭决定减少25%。被告人父亲在每月收入低的情形下,多方筹措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2.5万元,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合议庭确定减少20%。被害人书面表示对被告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合议庭确定减少15%。综上共减少基准刑的比例共计为60%以下。最终计算50个月×40%=20个月,即被告人的宣告刑为一年零八个月。 案例二:受贿2万元-坦白-揭发=免于刑事处罚 吴某原为湖北省保康县林业局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量刑点评]: 保康县人民法院院长徐俊:被告人在因受贿被传讯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属接近自首的坦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在侦查期间主动揭发他人贪污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具有上述情节,对其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三:刑满释放半年+连续8次盗窃交通工具-坦白=有期八年八个月 被告人白某曾于2008年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0年刑满释放后不足半年,与同样刑满释放不久的被告人马某一起,8次实施盗窃撬盗摩托车的行为。经襄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426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4月中旬,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量刑点评]: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刘宇: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规定,本案量刑起点是三至四年,考虑到被告人盗窃对象是交通工具,严重影响人们生活,因此选择较高量刑起点,即四年。两被告人盗窃摩托车价值2.4263万元,实施细则规定超出1万元后,每增加600元要增加一个月刑罚量,这样计算就要对两被告增加24个月刑罚量,即两被告基准刑是72个月。同时,量刑规范化规定有1年内的累犯应增加10%到40%的刑罚量,考虑到他们在刑满释放后半年又犯罪,应当从重打击,因此合议庭增加了两被告人35%的刑罚量。被告人在短时间内作案8起,应增加20%的刑罚量。同时考虑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属从轻处罚情节,合议庭在评议时对被告人减少了10%的刑罚量。 案例四:交通致死1人-自首-赔偿-谅解=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刘某去年3月驾驶一辆大货车,将一名骑三轮车的老太太挂倒,致其当场死亡。经过交警部门开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应负全部责任。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可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而,判决结果却有些出人意料: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量刑点评] 宜城市人民法院院长肖保国:此案中有三个情节在量刑规范化情节之内:一是被告人自首,按照量刑规范化是在40%以下减轻处罚;二是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大概7万余元,我们减轻了刑期的30%;三是被告人通过赔偿,取得了原告家属的谅解,可在10%的范围内进行减轻处罚。 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可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根据这一幅度,选择了一年零六个月的基准刑罚,并根据被告人的从轻情节,减少了70%的刑罚量,所以判决结果是拘役五个月。 专家评点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邢玉玺 量刑规范化改革,首先是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前后,人民法院量刑尺度、轻重把握并无太大差别,至少是司法机关、当事人或律师并没有感受到明显差别。但是,被告人服判息诉的多了,上诉、抗诉的少了,怀疑、批评裁判不公的少了。个案之间、地区之间的量刑更加均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的问题。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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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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