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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法院倾心调解 异地农民工喜领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3-01-11 14:35:44
农民工李红全高兴地从执行局局长李伟东手中接过残疾赔偿金
本网讯(张长海 杨泓 范元军)
“要不是你们的倾心调解、和解执法,我的赔偿金还不知道何时才要得回来。你们让我可满意了!” 1月10日,异乡农民工李红全从河南省淅川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李伟东手中接过16000元残疾赔偿金时,感激的连声道谢。
李红全是方城县博望镇人。2011年,跟随当地建筑商董某来到淅川县城一建筑工地干活。6月1日,正在工地上砌砖的李红全从脚手架上摔下来,造成腰椎骨摔伤。董某将其送到南阳骨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伤残9级。因后续治疗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双方未达成一致。2012年3月,李红全遂将董某、丁某等人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 同年4月18日,经淅川县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董某同意在6月18日前赔偿原告李红全残疾赔偿金共计36000元。并遂以(2012)淅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董某却迟迟未履行义务。8月,李红全申请执行。执行人员经多方查寻未找董某的下落,查封的帐户上仅有1000多元钱。为了确保农民工李红全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根据董某长期在方城与淅川县城承包工程的情况,经与两地有关部门沟通,于9月中旬,终于在淅川城区找到董某。执行人员根据董某有房、有车,并且还有工程在施工,具有偿付能力的实际,执行局局长李伟东多次带领有关人员冒寒风、弃休息到工地上,耐心细致地向董某宣讲国家关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讲述农民工生活的不易,特别是李红全家中生活不易,并表示,如果逾期不按照支付,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和媒体曝光等手段,督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通过执行人员的教育和引导,董某分2次将共计3.6万元的赔偿金交付给了李红全。 “和解执法”是当前形势下法院执行工作见效快、效果好的一种举措。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不能机械套用法律,孤立执行,而应当从本着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出发,多做思想工作,努力促进执行和解,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降到最低限度,这样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和预防暴力抗法,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淅川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魏建国对此有着独到的见解。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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