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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打伤申请人被司法拘留15天
发布时间:2011-07-18 13:36: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天华)   7月5日,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麟凤法庭,在执行一件同居关系析产案件过程中,对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并打伤申请人的被执行人刘自全依法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被执行人刘自全是云南省威信县三桃乡鱼洞村人, 2009年因与原告余自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被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决补偿原告余自琼3000.00元,并承担信用社贷款10000.00元和杨玉河借款300.00元。该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余自琼向法庭提出执行申请,但因刘自全在该案宣判后外出至今未归,导致该案执行不能。2011年7月5日,余自琼得知刘自全从外地回到家中,便向法庭报告并先行到刘自全家中向刘自全索要判决的款项。中午13时许,当法庭执行员驱车赶到刘自全家中时,刘自全已将余自琼打倒在地,头部受伤流血。执行法官对刘自全的暴力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但刘自全态度嚣张恶劣,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将3000元现金转移他人规避法院执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7月6日,刘自全被拘留一日后,在拘留所里,通过联系家人,将应履行的执行款18300元(其中含信用社贷款的银行利息5000元)现金送到了执行局,法院依法提前解除了对刘自全的司法拘留。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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