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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速裁机制 快速化解矛盾纠纷
作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晓川   发布时间:2011-07-12 10:32:10


    速裁机制起源于简易程序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二五”、“三五”改革纲要都提出了关于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势,在民事简易程序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的要求。速裁程序由于其解决案件纠纷的快捷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又因其具有经济、方便、快捷等优点,在审判实践中能够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速裁机制的建立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在法律依据、程序保障、实务基础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探索实践为样本,对建立完善速裁程序提出一些体会和认识,以作抛砖引玉,更好地健全完善速裁机制,使其在推进法院跨越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更大的效能。

    一、江北区法院速裁机制运行情况

    江北区法院在推行“速裁”之初,通过实地考察和广泛深入进行调研,确定了“全局考虑、稳步推进”的思路,边行边试,不断改进和完善速裁制度。在速裁制度的价值追求上,不是片面地追求“速”,而是将速裁作为案件“繁简分流”的一种方式,以审判资源合理配置为途径,以公正和效率作为其价值追求。

    江北区法院于2010年3月探索建立当事人主导型与法院主导型速裁相结合,法院内部案件分流与法院外部纠纷分流相结合的“双结合”速裁机制。截止2010年12月,速裁审结2308件民事案件,占全年审结民事案件的28.9%,调撤率为95%,平均结案周期为9.3天。

    1.进行“专业化”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在立案庭设立速裁组,配置“二审二书”专司速裁,一名法官主要审理婚姻家庭等传统民事案件,另一名法官主要审理房屋买卖、劳动争议等案件。各审判业务庭对分流到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对符合速裁条件的也可速裁审理。2010年速裁组审结1229件,审判庭速裁审理1079件。

    2.进行广选案。只要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提出鉴定、反诉等事由,且不存在需要公告送达等情形的,都纳入速裁的选案范围。立案法官在立案时初步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凭借对案件的初步了解和办案经验进行选案。对于双方当事人到场要求立即解决纠纷的,由速裁法官立即处理。2010年速裁组受理案件类型多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财产权属纠纷分别占55%、25%、15%、10%。

    3.当事人主导启动速裁程序。立案组将案件当日移送至速裁组后,速裁法官当日或次日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到院,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后,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缩短答辩及举证期限进行速裁,若当事人同意则立即开庭并调解。若任一当事人不同意,则立即指定举证期限,在十五日答辩期满后即开庭。在速裁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如出现需要公告送达、当事人提出鉴定、案件复杂疑难的案件,及时将案件退回立案组重新分案。2010年速裁组受理速裁案件中,有83%为当事人均同意速裁的案件,有17%为法院给足当事人答辩期后快速审结的案件。速裁组将不适合速裁的案件移送立案庭重新分案的54件。

    4.坚持快解纷。在速裁案件的办理上,速裁法官注重调解,当快则快,当慢则慢,对于婚姻家庭类纠纷,反复调解;对于经济类纠纷及时判决。在工作方式上,速裁组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如经常依托便民诉讼网络进行上门办案,开通假日法庭等。此外,速裁组还通过当天流转案件,简化裁判文书、灵活开庭调解等方式提高效率。

    5.与其他解纷机制有效衔接。速裁组将审理速裁案件与立案调解、便民诉讼网络、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有效衔接,依托便民诉讼网络到便民诉讼站点进行巡回收案,对于可以速裁的案件当即化解。立案调解化解的纠纷,以及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当事人可以快速立案,速裁组审查后快速出具调解书。

    二、速裁制度推行中遇到的困惑

    (一)当事人主导型速裁分流案件数量有限

    纠纷的繁简分流,需要对大量简单案件进行分流,但目前立案庭速裁组对案件分流的力度不够,审判业务庭的办案压力仍然很大。立案庭速裁分流大量纠纷存在以下障碍。

    1.当事人选择速裁的积极性不高。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基础上的速裁,以当事人同意速裁为前提,但当事人双方选择速裁的积极性不高。我国诉讼法倾向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但在实践中演变成为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寻求期间利益的手段,被告往往会尽量拖延审理期限,以获得资金周转、逃避债务等期间利益,因此大部分经济类案件中,原告希望快速解决纠纷,但被告往往尽量拖延时间,不希望纠纷快速解决。对于部分婚姻家庭类传统民事纠纷,当事人一般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才起诉到法院,其出于对自身权利的本能保护,普遍不愿意简略程序。只有少数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愿意快速解决纠纷。因此,速裁法官需要向当事人就速裁进行大量的释明工作,当事人才会同意速裁,法官在就速裁的释明上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即便如此,当事人最终选择速裁的案件非常有限,速裁要达到对大量案件繁简分流的目的便不能实现。但若不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强行缩短答辩期限,则违反了法律规定。

    2.案方式过于随意化。虽然各个法院均制定了速裁案件的选案标准,如“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等,但这些标准均过于模糊,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各个法院选案仍多为审判员按照办案经验进行选案。此种选案方法对选案审判员的个人因素如能力、经验、责任心等依赖性很大,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也存在随意性强的弊端,不能进行科学的管理和考评。江北法院2010年受理速裁案件后因不能速裁审结而转至立案组重新分案的案件54  件。此类案件经过速裁后再行流转至审判业务庭,无疑浪费了审判资源。

    (二)速裁效率提高遭遇瓶颈

    现行速裁基本上是在简易程序框架内对诉讼程序的再简化,通过走管理型路径,以强化管理、深挖内部潜力、提高速裁法官办案积极性等来提高效率。在当事人主导型速裁中,除了答辩期和举证期缩短以外,其他程序仍然参照简易程序进行,仍然存在在简易程序中没有解决的电话传唤效力等问题,送达问题仍严重影响着速裁的速度。虽然速裁案件在起诉、庭审、文书等各个方面均进行了简化,但这些方式对于提高效率仍较为有限。在法院主导型速裁中,更是依靠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效率。从目前实践来看,速裁法官的潜力似乎已经得到充分发掘,以程序的简化实现效率的提升也已经发挥得林漓尽致,办案数量和办案效率再提高、办案质量再提升面临新的突破。

    (三)速裁机制的制度缺失

    江北法院构建速裁机制时,以边行边试的思路,仅配备了“两审两书”对易于调解或撤诉的案件进行审理,速裁其实包含了大部分的“速调”案件,速裁还未大量地开展,未形成规模化,速裁法官的专业化分工不够细,快速对案件进行判决的能力还有待提高。社会对于速裁还较为陌生,速裁还未形成普遍化、规模化的机制,当事人接受程度较低。在诉讼收费上,速裁审结案件收费标准同简易程序审结案件,当事人选择速裁更加缺乏积极性。与速裁的“非讼”特性相对接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还未完全建立,速裁还未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完成高效对接。

    三、健全完事速裁机制的路径探索

    正因为速裁机制的深入发展遭遇瓶颈,部分较早开展速裁的法院已经开始对速裁进行总结梳理和反思,并提出了完善速裁机制的诸多建议,如提出了在民事诉讼中建立速裁程序、建立多元化诉讼收费制度、速裁一审终审、排除律师参与、提高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的成本、改进送达制度、规范速裁范围及转换程序、简化证据规则等建议。

    笔者认为,在对纠纷进行繁简分流的必然趋势下,速裁作为司法实践中繁简分流的有效探索,目前已在全国各地法院铺开,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但在速裁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其中大部分问题是民事诉讼及纠纷解决方式的问题,只有少部分问题是速裁机制本身的问题。速裁作为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进行规定,目前的条件尚不成熟。但若不进行立法上的修改,速裁因不具有系统的制度支撑,将不能大规模地实现繁简分流的功能,只能走“管理型”路径,挖掘法院内部潜力以提高审判效率。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速裁仍将在二元背反中继续探索,寻求突破。

    路径一:速裁成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解纷相对接的平台。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如人民调解等能够有效分流大量纠纷,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将保持平稳,速裁将成为非诉与诉讼对接的平台,如对立案调解的案件出具调解书,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对便民诉讼网络中化解的纠纷出具调解书等。

    路径二:速裁成为法院内部大量简单案件分流的渠道。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不能有效分流纠纷,法院受理案件持续快速上升,则在法院内部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则势在必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不能满足大量案件繁简分流的程序需求,待条件成熟时,民事诉讼法将对简易程序进行改进或在立法中确立速裁程序。在西方国家,由于人民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各国都有一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分流,如德国的支付令程序、法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均分流了大部分纠纷。

    在目前的条件下,速裁则兼具了前述两种纠纷分流功能,对外作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对接的平台,对内进行简单案件的分流。速裁机制的实践和探索,虽然去向未明,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将长期存在,其对于纠纷分流、深化审判管理尤其是审限管理都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江北区法院的速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完善。

    1.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契合。江北法院的速裁机制在法院受理案件分流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与非诉解纷方式的引导和对接方面的作用还不显现。因此在加强司法确认,有效运用便民诉讼网络化解纠纷方面还可大有所为。

    2.进一步加强案件繁简分流的力度。江北区法院速裁组审理案件只有1000余件,基本上限于容易调撤的案件,速裁中的很大部分为“速调”。要真正实现速“裁”,即对于不易调撤的简单案件也能快速审结,该部分案件的分流数量应稳步上升,当然速裁法官的数量也应随之逐渐增加,逐渐形成规模化的速裁。按照江北法院近年来受案规律,立案庭速裁组分流的案件(除司法确认案件之外)应保持在受理民事案件的25%至35%之间。在当事人主导型速裁数量难以提高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法院主导型速裁,即在十五日答辩期满后快速审理结案。保证案件分流量的前提是加强选案的规范化。

    3.进一步创新和规范速裁制度。虽然没有立法支持,但在法律框架下应不断创新速裁工作,切实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难题,并不断加以规范。比如在送达上,采用短信送达方式并加以固定,赋予其法律效力,对短信传唤不到庭的可缺席开庭。当事人主导型速裁因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其本身包含了“非讼”内容,其制度设计应当不断创新。比如法官充分行使诉讼指挥权,以妥善解决纠纷为目的,尽量减少速裁中的律师参与率;在诉讼费用收取上,可减免部分诉讼费以提高当事人选择速裁的积极性。

    4.在审判管理上探索审限管理的有效途径。司法具有个性化特征,对于法官办理案件进行科学的质效考评较为困难,尤其是在对于审限管理的问题上,目前只能依靠院庭长对案件进行精细化管理才能部分加以控制,但进行集约化管理目前还较为困难。速裁机制中对于审限的集约化管理较为简单有效。对于其他案件的审限管理,除了控制首次开庭时间外,还可以借鉴速裁审限管理的相关经验,进一步深化。

    5.进行前瞻性立法调研。纠纷的繁简分流最终将会以立法的方式加以固定,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应当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经验不断进行调研。法院在速裁机制运行中,可以提供立法参考为目的进行调研,为在立法中创设速裁程序或完善简易程序提供参考。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的立法上先天不足,可在立法上完善简易程序,而不再单设速裁程序,但速裁的实践均可作为简易程序改革的参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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