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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案件多发的主体关系类型及审理建议
作者:陈争争 曾竞   发布时间:2011-07-04 14:52:28


    近半年来海淀法院民二庭审理多起名誉权侵权纠纷,经过调研,发现该类型纠纷容易发生在具有以下关系的主体间:

    一、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法人因经营活动产生矛盾引发名誉权纠纷。企业法人在进行经营活动时由于营销策略、宣传手段、经营方式,导致了与竞争企业产生摩擦,因未妥善处理,发展成为 “口水之战”,进而形成名誉权纠纷。

    二、同事间因为工作竞争、人际交往而引发名誉权纠纷。同事之间因为职位升迁、岗位竞争、荣誉分配以及工作习惯、工作方式等日常相处中的琐事产生纠纷后,引发诋毁、诽谤他人名誉权的纠纷。

    三、男女恋人之间因为中断关系导致一方以散布个人隐私、编造虚假事实等手段报复对方,以达到发泄、威胁等目的,而产生侵害名誉权事件。

    四、媒体与新闻宣传人物之间因报道产生的不利影响而引发名誉权纠纷。某些网络、报纸、刊物在刊登明星或者普通新闻人物的文章时,批露了被报道人的隐私,或者虚构、歪曲了事实,对被报道人名誉产生不良影响,继而引发诉讼。

    五、邻居之间因邻里关系处理不当而引发名誉权纠纷。邻居之间因为房屋漏水或者噪音干扰等未能友好协商,并且加以过激行为,比如公开恶语中伤或者张贴侮辱性“大字报”等方式反而使矛盾加深,引发其后名誉权纠纷。

    根据上述名誉权纠纷易发人群以及形成原因,海淀法院民二庭对如何审理名誉权纠纷提出以下建议:

    一、找准矛盾产生根源,注重源头化解。抓住名誉权案件产生的源头性纠纷,案件审理中不仅着眼处理名誉权纠纷,还需深入关注导火索纠纷的发展状况,尽量做到多重纠纷的合理解决,从根本上“解心结、化矛盾”。

    二、与行政主管部门一起加强媒体的监管、保证报道文章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相应网络监管部门,重视和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切实净化网络信息传播活动,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审理名誉权纠纷中,如企业确实有违法经营、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通知工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如果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刑事部门。

    四、加强对名誉权案件审理难度、特点的对外法律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对于名誉权保护的正确认识;倡导优秀的道德行为准则,合理引导公民在工作生活中不传谣,不造谣,依法维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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