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婚约“彩礼”纠纷涉诉主体及标的的确认
作者:张宏   发布时间:2011-07-01 16:02:36


    现在广大农村青年在恋爱订婚过程中,大多数还存在过“彩礼“的习俗,其中包括现金和实物,这些东西的交流有些是在数人参与下进行的,比如见面礼、订婚礼、购置家具等,还有一部分可能就是双方家长甚至恋爱两人之间进行的,像手机、手表、衣物等,数额有的几万有的数十万,而一旦双方婚约解除,双方因“彩礼”返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时,诉讼主体和“彩礼”的范围很难界定,矛盾激化,甚至发生刑事案件。正确确定诉讼主体和标的,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笔者认为,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更重要的还要考虑财产的权属。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给付彩礼问题,也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很多情况下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来往。确定标的问题,应当由原告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以及数额大小等综合因素决定。通过审理多起该纠纷案件,笔者有如下观点:

    一、如何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司法实践中,当家庭成员被一起列为被告时,一方常常会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作为主要的答辩理由。那么谁应成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成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棘手问题。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均列为诉讼当事人,其理由是涉案财产既有双方父母实施的,又有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实施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应将订婚男女双方列为诉讼当事人,其他人不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其理由是婚约财产给付和收受的对象是特定的又是单一的,即订婚约的男女双方,不应无端扩大范围。

    上述问题,结合农村工作实际,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更重要的还要考虑财产的权属。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其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方个人支配。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到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到双方父母的合法权利,因此,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事实上,给付彩礼问题,也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很多情况下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来往。虽然给付和接受彩礼的婚约当事人已经成年,但往往都是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对外主要表现为家庭财产的给付和家庭成员的共同支配。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接受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有的人认为被告的父母亲在不承认接过任何彩礼,认为自己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时,想以此摆脱自己的责任,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家庭接受原告家庭现金和贵重物品的事实,判决由其和子女一起承担返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也更符合客观实际。

    二、如何界定彩礼的范围

    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那么是不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所给付的财物,一概均视为彩礼?如果不是,哪些应当作为彩礼?哪些不应当作为彩礼?目前,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现实问题,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彩礼仅指基于婚约关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付对方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现金,也包括贵重实物。比如相当多的地方要求“三金”,如果不认定为彩礼,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会引起人民群众对法律规定的质疑。

    实践中,现金彩礼一般比较容易理解,比如见面时的现金,一般都由介绍人转交对方家庭,数额多少不等,由于见证人比较多,当事人也较容易举证。但实物彩礼就存在着认定上的困难。比如一部手机,一只手表,是属于彩礼?还是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这就需要结合当地实际,谨慎认定。双方订立婚约后,按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物品,其数额或价值应当符合当?地的一般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数额,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如果给付的是烟、酒、食品、衣物等易损耗的日常用品以及价值较小的用作纪念的物品,包括请客招待的物品,则一般不能认定为彩礼。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