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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关注产品变相销售者的侵权责任
作者:陈小红 李卫华 发布时间:2011-06-24 17:14:13
延庆县法院经调研发现,一些变相销售行为引发的产品责任需引起关注,以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定纷止争。
一是商业赠与行为。一些商家或超市为促销,经常推出“买一赠一”活动,消费者购买大件产品可获赠小件产品。这些商业赠与行为中,赠品的取得看似免费,实为有偿,商家已将赠品的成本核算到产品的销售价格中。因此,因商业赠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法院应判定赠品提供者或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 二是以旧换新活动。消费者把旧商品交给商店,补足差价,即可获得同类的新商品。以旧换新活动中,旧商品实际上只起到抵减新商品价格的作用。如果消费者不提供旧产品,新产品就会按原价销售,即以旧换新活动是种变相销售行为,因新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要求从事以旧换新活动的商家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以自销产品作为职工福利的行为。一些商家或超市,经常购买货物或将自销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如果这些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应由提供这些福利措施的商家或该类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四是提供血液制品、疫苗、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医院。当今社会医院在救死扶伤的医疗行为中也越来越带有一定的经济目的,其为病人提供血液制品、药品及医疗产品的行为也需要以病人支付一定的价款为对价。因此,《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即医疗机构不得再以自身没有过错而免责。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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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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