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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法缓刑制度和建议
作者:崔崇波 李长军 发布时间:2011-06-23 14:54:42
缓刑,就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定义和特征 (一)我国刑法中缓刑的定义 刑法缓刑一般的说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至77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 (二)我国刑法中缓刑的特征。 一是在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 二是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执行原判刑的可能性,即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立法上的遗憾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抽象。 根据我国刑法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只有“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不适用于累犯”这2个条件外,对于何谓“悔罪表现”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或解释,由于立法缓刑适用条件规定的过于抽象,没有具体标准,而引起地区之间,法院之间,相同案件作出不同判决,严重威胁到法律的目的及法律的威严。 (二)缓刑适用范围狭窄 刑法第72条只规定了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可以使用缓刑,而对于其他刑种的犯罪分子,即使符合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也不能使用缓刑。现行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对象条件较狭窄,不利于扩大缓刑的适用,制约着缓刑制度教育改造罪犯功能的全面发挥。缓刑不仅为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害,而且积极地作为鼓励犯罪情节轻,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人自新的方法。缓刑作为不予关押的刑罚措施,客观上要求扩大其适用范围,最大程度的发挥其效用。在适用缓刑的刑罚种类上,可以对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适用。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撒消缓刑的具体条件 将撤销缓刑的第三种情形可具体规定为以下几种情况:1、缓刑人持续或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违反法院为其规定的缓刑附加义务的;2、缓刑人持续或者两次无正当理由脱离缓刑考察机关的监督管理;3、连续二次以上违反地方性法律法规或一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二)缓刑的适用由法院、检察机关、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提出,而不单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当事人可以请求适用缓刑,控辩双方都没有提出缓刑适用,人民法院也可宣告适用缓刑。 (三)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工作制度,由缓刑考察人员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由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作为缓刑罪犯监督机关,负责对缓刑犯考察情况进行监督,由考察机构指派缓刑考察人员,并在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备案。考察人员应采取“一对一”跟踪帮教管理,并以考察机构的名义定期报告考察情况。根据考察机构提出的考察情况报告,及时对缓刑罪犯的处理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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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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