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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法院连续八年无一缓刑犯重新犯罪
发布时间:2012-05-02 16:01: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曾祥云)   广西容县人民法院为了执行好缓刑制度,迎难而上,不断摸索,总结出“三心”工作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4年以来,该院共判处缓刑犯222名,无一重新犯罪。

    庭前“知心”。人身危险性往往与人的性情有关。人的性情藏于心而表于行。容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开展“知心”行动,尽量摸清被告人的性情。在受理刑事案件后,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制定庭前社会调查方案,进行广泛的庭前社会调查。不但询问其父母等亲属,还深入学校或者单位进行调查,特别是委托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其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出是否适用缓刑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邀请该社会调查员参与诉讼,在法庭事实调查阶段宣读社会调查报告,让控辩双方就是否适用缓刑展开辩论。法院在判决适用缓刑前将参考调查报告及控辩双方意见。庭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推行,为法官准确把握“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缓刑适用条件提供了科学、合理的判断依据,也为今后的社会矫正及帮教打下了基础。

    庭中“修心”。“人之初,性本善。”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往往是因其内心存在偏差而致。容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刑事法官根据庭前调查的情况,结合庭审的进展,在庭审中抓住一切机会,耐心对拟判处缓刑的被告人教育感化,必要时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尽力修正其内心的偏差,谓之“修心”。在宣告缓刑时,进一步“修心”,由庭长或者主审法官对缓刑犯进行一次告诫谈话,开展法制教育、感化教育、悔过自新教育。讲解判决依据及法律法规,深刻分析犯罪行为给个人、家庭及社会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督促其真心悔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同时送达告知书,告知在缓刑期间需要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撤销缓刑的各种情形,明确缓刑考验期所要遵守的法定义务,强化法制意识,教育他们珍惜机会,自觉矫正,预防重新犯罪。

    判后“关心”。按照诉讼程序,一个刑事案件,法院的工作止于判决,但容县人民法院为了使缓刑犯能在考验期中彻底迷途知返,建立科学细致的回访帮教制度,把工作继续向后延伸。建立准确详实的缓刑犯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详细记录缓刑犯的基本情况、罪名,刑期起止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以方便联系、帮教,实行“精细帮教”。完善缓刑犯监督考察网络,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对每一名缓刑犯发放缓刑考察记录簿,要求缓刑犯详细记录其本人学习、工作、生活情况,遵守管理规定,每月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派出所报到。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缓刑考察会,集中对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听取缓刑犯学习、工作、生活情况的汇报,了解他们的改造情况,以及思想认识的变化,引导他们学习业务技能,逐步走上生活的正轨。坚持定期考察和随机考察,法官回访考察和社会矫正相结合,对缓刑犯进行回访、帮教活动。与当地村民委员会、司法所、派出所等基层组织交换意见,全面了解对缓刑犯的管理情况,掌握异常思想苗头,适时进行心理矫正和社会帮教,并要求家属协助教育、监督,帮助他们重拾信心,顺利回归社会。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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