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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有瑕疵 能否要回钱
发布时间:2011-03-03 09:29: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军 王鹏)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书写借条,这些借条相当于一纸合同,是日后要求、主张权利和利益的凭证。为预防引发事后纠纷,出具的借条必须真实、明确、规范。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借条不规范,双方对其效力发生了争议。

    2007年3月13日,被告吴铮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童诗琳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童四人民币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二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取未果,遂诉至法院。经原、被告双方相互质证,被告吴铮认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中贷款人童四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申请的证人在庭审时均陈述童诗琳由于在家排行老四,故被称作童四。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借条中的贷款人姓名不一致,但原告童诗琳合法持有借条原件,且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日常生活中其被人称作为借条中的贷款人姓名,故应当认定原告主体适格,原、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铮归还原告童诗琳借款50000元。(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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