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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共同受贿数额的确定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06-16 16:14:51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共同受贿犯罪率不断上升。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还没有共同受贿罪这个罪名,对于共同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认定一直存在着争议,而共同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也直接关系到共同受贿中各涉案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程度。

    关于共同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理论上有:分赃数额说、参与数额说、平均数额说、分担数额说、综合评价说、犯罪总额说等几种观点。其中影响最大、争议最大的是分赃数额说和犯罪总额说,分赃数额说主张各共同犯罪人只对自己实际分得赃物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总额主张以共同犯罪的总额作为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标准。

    笔者认为,对于共同受贿犯罪应当采取“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即共犯人不仅要对自己的受贿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而且要对共同受贿犯罪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而“犯罪总额说”是符合这一刑事立法原则的。

    一、共同受贿之理解

    共同受贿犯罪,是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理论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受贿罪中的具体应用。所谓共同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勾结或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并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这样就明确了共同受贿犯罪涉及到的罪名是受贿罪。受贿罪的共犯成立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受贿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但共同犯罪由于参与人员分工不同、作用不同,所以并不要求各共犯均完全一致地实施了整个犯罪行为,也不要求各共犯彼此之间达成意思完全一致。

    二、现行刑法之规定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3条根据个人贪污数额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在共同贪污的案件中《刑法》第383条所说的“个人贪污数额”,不是泛指整个共同犯罪的数额,也不是指分赃数额,而是指个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刑法》第386条所规定的“受贿所得数额”也是就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对于共同受贿而言,这里的“受贿所得数额”并不是个人分赃数额,也是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即共同受贿的所得数额。

    另《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采取的是“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故意的有机结合,是行为人构成共犯和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基础。各共犯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共同受贿犯罪中,各共犯人的在其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不仅仅表现在个人实得数额上,还包括共犯人在共同犯意形成、共犯行为实行、以及事后分赃等受贿犯罪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所以不能依据个人实得数额确定共同受贿人的刑事责任,而应依据共同受贿总额确定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对于共同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实行“犯罪总额说”是符合刑法之规定的。

    三、同类案件之比较

    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对所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一原则在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实行人分别做出处理:(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额处罚。(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题型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既然对于共同盗窃如此认定犯罪数额,那么,对于同样是共同犯罪的共同受贿也应当按照“犯罪总额说”认定。

    四、法理层面之分析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点就是犯罪行为是一个整体行为。各共犯人围绕犯罪故意互相配合、相互利用、补充对方的行为,而使数人的行为形成为一个整体,每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其他共犯人行为的一部分,其他共犯人的行为也是自己行为的一部分。既然每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整体的一部分,那么在承担刑事责任时每个共犯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在一定程度上对作为共犯人的他人的行为承担罪责,这是与单个人犯罪的明显不同之处。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共犯归责原则,正是建立在共犯行为的整体性与刑事责任的共担性的基础之上。由此看来,共同受贿犯罪各共犯人之间也是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完成的,缺一不可的整体行为。所以按照“犯罪总额说”确定共同受贿人的刑事责任,是符合共同犯罪的行为整体性和刑事责任的共担性原理的。

    综上所述,对于共同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应根据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依照“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确定共同受贿犯罪中的各共犯人的犯罪数额,各共犯人要对共同受贿数额承担刑事责任,而非对个人分得的数额负责。对各共犯的量刑要以共同受贿的整体数额作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以主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情节区别量刑。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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