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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水县国税局原局长杨正福受贿获刑6年
发布时间:2012-12-06 11:22:15


     本网讯(邹文)   12月6日上午,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对原建水县国税局局长杨正福职务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正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

    被告人杨正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主管建水县国税局新办公楼建造工程款拨付的便利及主管建水县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增即退签批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正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建水县国税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正福在检察机关对其宣布拘传调查措施和其他强制措施之前,就交待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正福案发后家属积极全额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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