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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原环保局局长受贿45万余元领刑六年半
发布时间:2012-12-10 15:43:45


     本网讯(谢明明)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一审对全州县原环保局局长尹芝枚受贿案作出判决,判处尹芝枚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赃款455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从2006年3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尹芝枚担任全州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被告人尹芝枚在为全州县多家铁合金企业办理环保批文等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其担任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蒋某华、马某良、李某发、汤某姣等人以“感谢费”、“节日礼金”名义给予的10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现金,合计455000元。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将收受的赃款全部主动退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芝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尹芝枚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询问时,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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