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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受贿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2-12-29 11:39:26


     本网讯(邓书云)   近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小龙有期徒刑五年。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小龙原系信丰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2011年9月,信丰县卫生局向县政府采购办申请采购100台电脑和330台打印机,县政府办审批后批复要求公开招标,并将审批表等资料批转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被告人王小龙将这一信息告诉信丰县某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刘某知道后到王小龙办公室找到王小龙,询问了王小龙卫生局采购电脑、打印机项目的设备配置和大概预算,王小龙告诉了刘某电脑、打印机的配置和项目预算价约109万元。刘某回到公司对比研究后,又到王小龙办公室,向王小龙提出能不能把打印机的色带使用寿命和平均无故障使用率高于县卫生局的要求加入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加分项目里面,王小龙同意了。2011年10月15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招标公告。在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技术分打印机产品认证中,王小龙按照刘某的要求,加入了“色带使用寿命优于基本参数加1分,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15000得0.5分,MTBF≥20000得1分”等内容。2011年11月10日,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106万元中标,当天王小龙和工作人员及刘某在一起吃饭、唱歌。在“快乐大本营”歌厅里,刘某向王小龙承诺,项目实施好后将送5万元人民币给王小龙表示感谢。2011年11月16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某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12年2月14日,县卫生局采购电脑、打印机项目验收通过。2012年2月15日,刘某在县财政局结到县卫生局采购电脑、打印机项目最后一笔款106000元后,刘某准备了人民币5万元,在王小龙办公室送给王小龙人民币5万元,王小龙收下了。案发后,被告人王小龙认罪态度较好,并将所得赃款人民币5万元全部退清。

  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小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信丰县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为某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信丰县卫生局采购电脑、打印机的项目中顺利中标提供便利,非法收受刘某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小龙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退清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被告人王小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该案已发送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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