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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承租权于法无据 装修费拴不住租赁房
发布时间:2011-06-15 16:50: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祖宣)
6月3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缪万禄返还永善县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租赁房,并给付房租及水电费2万余元;对缪万禄要求的对租赁房享有优先承租权或补偿其装修费4万元的主张不予采纳。这起当事人争执不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终落下帷幕。
2006年9月1日,缪万禄租赁幼儿园公路旁教学楼第二层开设旅馆,约定租期3年。租赁合同签订后,经幼儿园同意,缪万禄对租赁房进行了全面装修。租赁期间届满,当缪万禄要求减少房租并续签合同时,幼儿园则要求归还租赁房,并结清房租及水电费。 据缪万禄说,她与幼儿园签订合同时,口头约定租期暂订3年。3年后,房租随市场价涨跌,再续签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后,因永善县城房租下跌,其要求幼儿园按口头约定续签合同,可幼儿园现任园长不同意。其对租赁房装修用去10余万元,如果不能续签合同,幼儿园应补偿其装修费。 缪万禄与幼儿园协商未果,便未归还租赁房,幼儿园也将租赁房的水、电切断。今年3月10日,幼儿园诉请法院判令缪万禄返还租赁房,并给付房租及水电费2万余元。 一审中,缪万禄同意给付幼儿园房租及水电费,但主张如果幼儿园再将租赁房出租,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果幼儿园不能与其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应补偿其装修费4万元。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只规定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优先购买权等,并没有优先承租权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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