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12月12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省泗洪县公路管理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杜帆租金价款45292元,驳回原告对被告泗洪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被告公路管理站内设部门工程公司在沭阳县省道304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租用原告的挖掘机挖运土方。2009年9月14日,时任公路管理站内设部门工程公司总帐会计的王加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结算清单,载明原告挖运土方合计74292元,扣除原告以借条及现金方式领取的29000元,尚余45292元,之后因泗洪县有关部门对工程公司的账目进行审查、账目封存等原因,致使原告长期追索债务未果,双方因而成讼。
法院认为,被告公路管理站内设机构工程公司,在沭阳县省道304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租用原告的挖掘机挖运土方,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其后第三人王加来作为被告公路管理站内设机构工程公司的总账会计,向原告出具了结算清单,该清单记载的内容能够反映挖掘机的工作量、单价、已结算支付的价款及尚未支付的45292元款项等信息。工程公司作为被告公路管理站的内设机构,对外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工程公司被撤销后,其债权债务应由被告公路管理站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公路管理站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