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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京务工辛苦 更需时时谨慎
发布时间:2012-07-04 09:14:27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胡喜辉)   东拼西凑交齐租金,不想六天后就被告知场地不能用于经营,签订租赁合同的某公司员工杳无音信,无奈之下,来京务工人员王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原告王某诉称, 2011年5月29日,他与被告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租赁被告公司管理的五道口文化广场用于羊肉串经营,并向被告交纳了租金15.5万元。当时的经办人和收款人均为被告公司经理刘某,刘某曾出示过被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王某交纳租金后购置材料、雇佣工人,经营六天后即被告知离开经营地。于是,王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租金15.5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刘某于2009年在其公司帮忙,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从未与王某签订过协议或达成过口头协议,协议是刘某与王某所签,与公司没有关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招商是公开的,刘某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以代表被告公司出租五道口文化广场烧烤摊位为名收取了原告租金15.5万元,并出具收据且加盖被告公司的业务章。王某与刘某签订书面合同,王某又称与被告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未提供相应证据。刘某经营六天后因场地问题无法继续经营。被告公司称刘某与公司无关,未委托其办理公司事务,场地非其经营,不认可收据及收据加盖业务章系该公司出具。王某曾于2011年10月13日报警,内容为刘某以被告公司为诱饵,诈骗15.5万元,公安部门对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刘某现下落不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公司存在租赁关系,且被告予以否认。王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报警内容为刘某以被告公司名义为诱饵与其签订合同,诈骗钱款,现王某主张租金由被告收取,与其报警内容矛盾,故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在开展某项投资经营前,尤其是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前,一定要查清对方对场地是否具有经营管理权;如是公司员工,则要查明其是否具有公司的委托授权,一定要求其提供完整的公司相关的证明,一定要慎重。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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