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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宣告无效产生的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适用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06-03 13:46:39
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尤其是对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在内容上具有不法性,故当事人即便在事后追认,也不能使这些合同生效。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而主张权利或享受任何利益。但是,无效合同虽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也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决定了合同被有权机关宣告无效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第一、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的义务,包括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 第二、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第三、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尽管绝对无效的合同的确认不应当适用时效,但合同在宣告无效以后,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或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这种请求应当适用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宣告无效,已经做出履行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对这种请求权,必须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是因为,一方面,请求赔偿损失,应当属于债的请求权的范畴,理所当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无效以后,享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一方,也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因为一旦宣告合同无效,法律对现实中的财产关系就会进行重新调整,如果长时间不主张权利,则调整后的法律关系将处于稳定状态,经过较长时间再重新提出,就会破坏这种秩序。因此,在法院在判决中宣告合同无效,但并没有确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在确定的时间内提出。在一方主动提出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要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则也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请求。 (二)是原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时,产生非民事性后果,无论何时,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均应受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 此外,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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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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