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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销赃半路被抓 落法网刑罚加身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5-31 15:05:54
【案情】
2011年2月22日23时许,覃某窜至贵港市中山北路新世纪广场附近的漓江村酒店门口,发现蓝某停放在酒店门口停车场的一辆价值2235元的上海立马牌电动车没有锁防盗锁,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该车的车头锁用力扭开,得手后将车骑至贵港市民族中学后的龙眼树林里藏匿。同月24日,覃某将盗窃所得的立马牌电动车骑往贵港市北环路蓝田立交桥销赃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其形迹可疑,且未能说清电动车来源,即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物品发还给失主蓝某。 日前,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被盗的物品已收缴归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覃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按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县(市)所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为800元,一般农村为5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县(市)所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为8000元,一般农村为5000元。 覃某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35元,未达“数额巨大”的标准,因其有自愿认罪和归还赃物的情节,故从轻处罚的判决。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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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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