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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小虫起诉14家网站名誉侵权案今天开审
发布时间:2011-05-27 13:01: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力蒙)
认为网站刊登文章内容多处失实,对个人名誉造成伤害,著名音乐人“小虫”以名誉权侵权将阿里巴巴、新浪等14家著名网站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今天上午,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虫(原名陈焕昌)在起诉书中称,2011年1月26日,14家国内著名网站刊登了“音乐人小虫被爆涉嫌诈骗,骗取自费歌手18万元”的文章,其中多处描述严重失实,对其名誉造成极大伤害,并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向法庭提出请求:判决被告在各自网站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各网站连带赔偿名誉权损害赔偿金5万元;各被告连带承担公证费3204元、律师费2万元及本案诉讼费。 在长长的被告名单上,阿里巴巴、新浪、搜狐、腾讯、优酷等国内著名网站赫然在列。 庭审中,阿里巴巴等公司辩称,涉案文章只是对事实的报道,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歪曲报道,不构成侵权。从文中涉及基本事实来看,小虫与某歌手的纠纷是客观存在的,原告也曾证明事实存在。且文章转载自其他网站,转载者没有过错。同时,各网站在收到诉状后均对侵权文章进行了删除,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则对被告的主张表示不认可。原告认为,被告主张其文章是合法转载的,但转载也是刊登的一种形式,转载和原创负有同等严格的审查义务。根据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第15、13条规定,网络经营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这里的传播就包含了转载,转载行为也是一种传播行为。被告在对基本事实不审核的情况下引用,就对原告造成了侵害。即使涉案文章事后删除了,但是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了。 经过举证质证环节后,因本案涉及一些事实情况需要核实,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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