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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狗“偷”来抢劫罪 悔过难逃“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1-05-20 14:42: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震 赵帅)   一偷狗贼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为逃避抓捕竟将他人打伤,结果其行为转化成抢劫罪。日前,被告人王林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睢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6月5日晚,被告人王林与犯罪嫌疑人张诺共谋,驾驶摩托车在安徽省灵璧县朝阳镇京渠村等地,采用投放毒药的方式偷狗。当晚22时许,二人驾车至睢宁县岚山镇马庄村偷狗时,被骑摩托车路经此处的孙某和熊某发现,被告人王林与张诺驾驶摩托车逃跑,熊某和孙某驾驶摩托车追赶,被告人王林与张诺逃至睢宁县经济开发区高塘村王凌组时,见无法摆脱熊某和孙某二人,为抗拒抓捕,被告人王林即下车并持钢管对熊某、孙某进行殴打,致熊某受伤后与张诺驾车逃走。经鉴定,被害人熊某“左乳突部头皮下血肿,枕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外血肿”,其损伤的程度属重伤。

    睢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林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又因被告人王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当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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