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男子伙同他人抢窃,后投案自首的90后男子杨一傧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1月19日,被告人杨一傧伙同李昌、杨程(均已判刑)及杨洋一起骑摩托车到该县猪场乡那伟村洞沟屯玩耍,途经猪场乡那伟村龙保山屯时,被告人杨一傧伙同李昌、杨程向在路边的被害人陶红昌、罗阿人索要烟和钱被拒绝后,便殴打陶红昌和罗阿人,并抢走罗阿人的6元钱和陶红昌的一台价值550元手机后逃离,陶红昌和罗阿人等五人骑摩托车追上被告人杨一傧及李昌、杨华要求归还手机,被告人杨一傧与李昌、杨程三人不但拒绝归还,还再次殴打陶红昌和罗阿人,并与杨洋一起将其摩托车砸坏,被告人杨一傧还将被害人摩托车的汽油抽走并加进自己的摩托车。案发后,被告人杨一傧及同案人李昌、杨程和杨洋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35元。2012年4月22日,被告人杨一傧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一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杨一傧与其他同案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被告人杨一傧在犯罪时未年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一傧犯罪后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一傧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