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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伤人助友盗窃被判抢劫罪入狱2年
发布时间:2013-02-25 11:12:50
本网讯(王明新)
两男子和一朋友入住宾馆,其朋友半夜窜到隔壁房间盗窃并将此事告知二人,后其朋友被失主发现并准备逃跑时被抓获,二人明知其朋友因盗窃被抓仍帮忙殴打失主伙同逃跑。2013年2月25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二人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8日1时许,被告人何明光、李昌晖与陆忠幸(已判刑)入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某宾馆,被告人何明光、李昌晖与陆忠幸住307号房。至4时许,陆忠幸通过窗外的脚手架,爬入405号房内,趁旅客王场宽、农阳熟睡之机,将二人脱放在房内的衣裤盗走。回到307号房后,陆忠幸将自己爬入405号房盗窃财物的事告知被告人何明光、李昌晖,后将衣裤内的现金拿走,又将在衣裤内搜得的两台手机(价值人民币644元)藏到307号房的花窗上。因被失主王场宽和农阳发现,被告人何明光、李昌晖指使陆忠幸从脚手架爬下楼逃跑,而陆忠幸刚爬下楼即被失主王场宽和农阳抓获,被抓获后陆忠幸与失主扭打在一起,被告人何明光、李昌晖见状即帮助陆忠幸殴打失主王场宽和农阳,后被告人何明光、李昌晖与陆忠幸趁乱一同逃离现场,二失主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王场宽和农阳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何明光、李昌晖于2012年11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明光、李昌晖明知陆忠幸盗窃他人财物,在陆忠幸被抓获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时,帮助殴打失主,抗拒抓捕,并将被害人打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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