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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启动对“拒执人”实名登记限制的立法
作者:朱志伟 发布时间:2011-05-03 09:04:44
当法院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等措施仍无法实现对债权人利益进行有效保护时,上访、缠访等诸多问题便开始产生。笔者认为,对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且执行标的为财产的案件而形成执行难问题的,应尽速立法给“拒执人”戴一把新枷锁。
一、对“拒执人”进行严格界定。拒执人即拒不执行的人,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包括的情形:1、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故意躲藏、逃避等行为;2、通过变卖、转移、隐藏、毁损、赠送等方式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皆是现行法律予以认可的,此外,笔者认为还应该综合考虑执行标的额大小、立案执行年限等因素对被执行人成为老赖予以界定。如标的额为1万元以下的,在自立案执行六个月后分文未支付或六个月内支付额达不到总标的额的80%的或部分执行后的每年支付额达不到未执行标的额的50%的被执行人,标的额为1至5万元,在自立案执行六个月内分文未支付或一年内支付额达不到总标的额的60%的或部分执行后的每年支付额达不到未执行标的额的50%(此处所有的数字是笔者结合滑县法院近几年来清理执行积案情况而拟出的,仅供参考,应结合标的额大小,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的大小及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来考量时间问题)的被执行人,应认定为“拒执人”。 二、对“拒执人”实名登记进行严格限制。随着经济的飞跃式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快速步入,在人们接触的世界越来越宽广的同时,五花八门的实名制也呼之欲出。法律要以此为契机,给“拒执人”戴上更多的紧箍咒,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具体到实践中,我们可以对“老赖”采取以下手段来进行限制:凡是认定为“拒执人”的被执行人,法院限制其只能办理一个手机号码、只能购买一张车票、只能注册一个企业、只能注册一个博客(包括空间、微博、社区之类)、只能登记一辆机动车、一处房产、只能使用一行一卡等等,凡是需要实名登记办理的事项,都要对其进行限制。不可回避的问题是,一个人完全有可能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再注册、再购买,但实行实名登记限制制度一定会给“拒执人”的生活戴上一把新法律枷锁,对改变执行难的现状更有现实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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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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