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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一案落槌宣判
发布时间:2011-04-28 16:38:05
庭审现场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钦鹏 周元卿)
刘先生不服文化局作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同意书》,将北京市文化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文化局作出的《同意书》的许可申请人称谓部分、法定代表人称谓部分、第五项注册资金称谓部分及第六项(连锁类型为加盟连锁)的全部内容,并判令文化局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11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由一名法官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此案。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以来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案。
57岁的原告刘先生来自于吉林省某县城,他每次来往北京都是行色匆匆。该案于3月14日立案后,案件书记员多次与其联系,直至4月19号他才再次来到海淀区人民法院,领取了相关的诉讼手续,并向法官表示“我在北京不能久留,希望法院可以早点儿安排开庭”。虽然案件的审理期限已经过去一个多月,如适用简易程序仅余下不足半个月的时间,但考虑到刘先生的实际情况,为方便诉讼当事人,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告知双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并就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刘先生在听完承办法官的说明后欣然同意,与被告均在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案件权利义务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庭审时间当即确定在4月28日。 4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双方当事人准时到庭,经过20分钟的庭审,承办法官当庭对此案进行宣判。这意味着案件在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里顺利审结,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据了解,2010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海淀区人民法院被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北京市四家试点法院之一。经过一段时间的精心准备,海淀法院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正式予以实施。 作为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诉讼尚没有简易程序。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是近年来行政诉讼进行改革创新的主要方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是北京市法院系统唯一一家作为试点开展行政诉讼程序简化工作的单位,在2002年即开始了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简便审理工作的改革试点,经过近十年的经验积淀,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打下了深厚的基础。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首案的落槌宣判,标志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已经开始付诸实践。在行政诉讼中,通过简易程序对简易的行政纠纷进行审理,将起到便利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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