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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贩毒仍居间介绍 均犯贩卖毒品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1-04-27 16:03: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正刚 傅南)
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居间介绍,帮助他人代购代卖,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共犯。日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肖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冯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8月30日0时许,吸毒人员吴甲电话联系被告人冯泽问其是否可以弄到毒品,冯泽遂与被告人肖兵联系,得到毒品出售的答复后,逐回复吴甲并在问明需要300元的毒品量后又再次与肖兵联系,确定交易量和交易地点,随后,冯泽与吴甲在株洲市红卫桥相约见面并一起赶至芦淞区纺织路,冯泽再次与肖兵联系确认交易地点后拿着吴甲交给他的300元钱在洗煤厂生活区门口从肖兵处购得0.35克冰毒和1粒麻古交给吴甲吸食。同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泽再次接到吴甲想购买200元毒品的电话后随即联系被告人肖兵,得到有毒品出售的答复后相约仍在芦淞区见面交易。随后,冯泽与吴甲在株洲市红卫桥相约见面并一起赶至芦淞区纺织路,冯泽再次与肖兵联系确认交易地点后拿着吴甲交给他的200元钱在洗煤厂生活区门口从肖兵处购得0.2克冰毒交给吴甲吸食。 在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程共计贩卖毒品4次,累计贩卖冰毒3.11克,麻古18粒;被告人肖兵共计贩卖毒品4次,累计贩卖冰毒1.75克,麻古4粒。被告人冯泽居间代购代卖毒品2次,其中冰毒合计0.55克,麻古1粒。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程、肖兵、冯泽明知冰毒和麻古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程、肖兵、冯泽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程、肖兵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泽在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兵、冯泽在原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兵、冯泽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并指认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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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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