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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俩男子为电信诈骗集团当“车手”获刑六年
作者:张鹏 发布时间:2011-04-22 11:37:06
台湾籍男子许盟昇、杨志强二人诈骗他人18万元巨款,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盟昇、杨志强有期徒刑6年。本案宣判后,主审法官对本案的来龙去脉进行了如下一番剖析。 骗子变身“专案组”,外企高管信谎言,多年积蓄化乌有 2010年5月的一天中午,某外企高管人员崔女士接到自称是某省公安机关某专案组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崔女士的个人账户可能存有犯罪集团的赃款,崔女士涉嫌洗钱犯罪为由,要求崔女士将其名下的个人存款暂时转入该专案组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由该专案组对崔女士名下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如果与犯罪无关,则可如数退回。崔女士之前几乎跟公安机关没有打过任何交道,接到这通电话不免有些心慌意乱,同时也是出于一个守法公民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想法,也来不及认真核实对方的身份,就在当天下午通过银行柜台,将自己多年的积蓄150万元巨款汇入了该专案组指定的银行账户。 崔女士汇完款后回到家里,越琢磨越不对劲,就按照手机上的来电显示拨打该专案组的电话,却一直无法接通。崔女士意识到受骗了,就赶紧向海淀公安分局报了案,案情重大,海淀分局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发现该“专案组”纯属子虚乌有,而且汇入对方指定账户的150万元巨款在当天下午已被他人全部取走,崔女士的多年积蓄转瞬之间便已烟消云散。 警方奋力缉捕嫌疑人,揭开电信诈骗集团冰山一角 主审法官在翻阅本案证据材料时发现,当崔女士将150万元巨款汇入诈骗犯指定的三个银行账户后,在接下来的短短十几分钟内,这150万元又分别被迅速转至50余个银行账户,又过了大约十几分钟,这50余个银行账户内的款项便被取得一干二净,这样的情况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但办案民警还是根据本案的蛛丝马迹,经过不懈侦查,终于在案发后不到一个月抓获了该电信诈骗集团的其中两名成员许盟昇、杨志强。 许盟昇、杨志强到案后,其二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基本勾勒出了该电信诈骗集团运作机制的大致轮廓:2010年4月中旬,许盟昇、杨志强二人在台湾接受诈骗集团到大陆充当“车手”(专指帮助诈骗集团取款、汇款的人)指派后,于5月12日以台胞身份进入福建厦门,然后购买了大陆手机号与公司老板取得联系;5月14日,公司派专人在指定地点给许盟昇、杨志强送来几十张不同人名并写有密码的银行卡。从5月15日开始,许盟昇、杨志强开始在福建各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钱、汇钱,每天都会更换取款地点,一直到6月17日被警察抓获。这一期间,每天都是公司的人电话通知其二人用哪张卡取钱以及取多少钱,其二人取出钱后,就打电话给公司,公司会发短消息,其二人根据短消息中的指定账户把钱汇过去。每天汇完钱后,其二人会留下500元钱作为报酬。崔女士只是该诈骗集团的受害者之一,许、杨二人从崔女士的汇款中共取款18万元。 在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许盟昇、杨志强却推翻了原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辩称并不清楚是在帮助诈骗集团取款、汇款。但审理本案的法官在与其他合议庭成员均认为,在案的证据可以证实以下情况:首先,被告人许盟昇、杨志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已明确证实二人在进入大陆取款之前,便已明知大陆之行的目的是为诈骗集团从事取款、汇款活动,而且公安机关从其二人身上起获的大量以他人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以及银行卡交易记录也印证了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内容的真实性。其次,按照二被告人系受诈骗集团的指派从事取款的说法、那么本案诈骗活动的幕后组织者要将诈骗所得赃款最终占为己有,就要避免被害人通过银行帐户查询追查资金最终走向以采取相应的资金冻结措施,因此诈骗活动的幕后组织者需要指使被告人许盟昇、杨志强通过取现然后再汇款的方式来切断被害人对资金流向的追查,从而使被害人彻底丧失对被骗款项的控制。所以被告人许盟昇、杨志强的行为不属于诈骗活动既遂后的事后转移赃款行为,而是整个诈骗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基于对本案证据情况的判断,合议庭最终认为许盟昇、杨志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但考虑到二人属于从犯,所以对二人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并责令二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被告人许盟昇、杨志强不服一审判决,现已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从目前审理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跨境作案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且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给公安机关的侦破以及追赃工作带来了极大难度。在本案中,被告人许盟昇、杨志强作为诈骗集团的成员虽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上文提到的限制因素,导致本案的幕后老板至今没有落网,赃款也未能追回,被害人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法官要再次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不要相信陌生来电,如遇陌生人士要求转款的情况,请及时报警!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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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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